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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

發(fā)布時間:2024-04-24三門峽文旅集團點擊:1920

(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)

目  錄

第一章 總  則

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

第三章 保密制度

第四章 監(jiān)督管理

第五章 法律責任

第六章 附  則

第一章 總  則

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,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,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(xiàn)代化建設事業(yè)的順利進行,根據(jù)憲法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,依照法定程序確定,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。

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保守國家秘密(以下簡稱保密)工作的領導。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全國保密工作,研究制定、指導實施國家保密工作戰(zhàn)略和重大方針政策,統(tǒng)籌協(xié)調國家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,推進國家保密法治建設。

第四條 保密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,遵循黨管保密、依法管理,積極防范、突出重點,技管并重、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的原則,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,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。

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公開的事項,應當依法公開。

第五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。

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、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義務。

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,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。

第六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??h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(qū)域的保密工作。

第七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(以下簡稱機關、單位)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。

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(tǒng)的保密工作。

第八條 機關、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,依法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,健全保密管理制度,完善保密防護措施,開展保密宣傳教育,加強保密監(jiān)督檢查。

第九條 國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保密宣傳教育,將保密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,鼓勵大眾傳播媒介面向社會進行保密宣傳教育,普及保密知識,宣傳保密法治,增強全社會的保密意識。

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,提升自主創(chuàng)新能力,依法保護保密領域的知識產權。

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規(guī)劃,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。

機關、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、本單位年度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。

第十二條 國家加強保密人才培養(yǎng)和隊伍建設,完善相關激勵保障機制。

對在保守、保護國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給予表彰和獎勵。

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

第十三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,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、經濟、國防、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,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:

(一)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;

(二)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;

(三)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;

(四)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中的秘密事項;

(五)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;

(六)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;

(七)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。

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(guī)定的,屬于國家秘密。

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、機密、秘密三級。

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,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;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,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;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,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。

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(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),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規(guī)定。

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范圍,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(guī)定。

保密事項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、合理原則,科學論證評估,并根據(jù)情況變化及時調整。保密事項范圍的規(guī)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。

第十六條 機關、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,負責本機關、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、變更和解除工作。

機關、單位確定、變更和解除本機關、本單位的國家秘密,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,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。

第十七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,應當遵守定密權限。

中央國家機關、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、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、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;設區(qū)的市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、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;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上述規(guī)定授權定密的,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予機關、單位定密權限。具體的定密權限、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(guī)定。

下級機關、單位認為本機關、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、單位的定密權限,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,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、單位確定;沒有上級機關、單位的,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(yè)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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